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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址
(1)业主熟悉建站政策和标准规范,在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水、电 、气源 ,靠近车源,加气方便,基本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 ,初选建站地址;
(2)LNG主管部门(LNG专家) 、建设、规划、安监 、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
(3)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和国土证:
(4)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 、施工用地许可证 。
二、立项
(1)业主向当地LNG产业产管部门(发改局)提出建站申请;
(2)提供相应资料:立项报告、可研报告 、选址定点报告;
(3)LNG产业主管部门或发改局批准立项。
三、设计
(1)初步设计前,业主向设计单位提供资料:站址地形图、天然气气质资料、气象资料 、地震资料、水、电 、气源资料、建站规模、设备初步选型 、地勘资料、环保影响评价报告、文物调查资料等。
(2)甲级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单体(加气棚 、站房等)建筑样式、风格;LNG加气站效果图;主要设备配置;工程总造价;水、电 、气工艺初设;说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加气站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3)初设审查:LNG主管部门(LNG专家) 、发改、建设、规划 、消防、环保、安监 、设计、业主参加,对初设进行评审
(4)LNG主管部门或建设出具初设评审意见;
(5)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据此作LNG加气站工艺、总图 、建筑、结构、电器 、给排水、暖通设计 ,并出施工蓝图。
四、报建
(1)初设报消防、环保审查,出据审批意见,安监办理安全三同时证书;
(2)初设总平图(含消防 、环保、安监审批意见)报规划审查 ,进行勘测,划红线;
(3)规划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
(1)办理设备 、土建、安装、水 、电、气工程、监理招标,签订合同;
(2)在质检站办理质检委托书;
(3)在建设办理合同鉴证;
(4)组织施工。
六 、验收
(1)进行工程质检,出据质检报告;
(2)进行消防、安全、环保 、压力容器等单项验收 ,并出据单项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环保评价检测报告书;
(3)在安监部门办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在质监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充装注册登记证;
(4)质检部门对加气机进行校验标定,出据计量使用许可证;
(5)员工到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
(6)试运行、验收整改 、完善;
(7)综合验收前:业主准备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设计资料 、施工资料、竣工资料、质检资料 、监理资料、材料试验资料、财务决算资料 、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
(8)LNG主管部门主持 ,建委、规划、消防 、环保、安办、质监 、LNG专家及设计、业主参加进行竣工验收报告;
(9)在LNG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公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燃所资质证;
(10)投产经营。
生物质燃烧机改造锅炉可以达到环保要求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市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
在防治大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保护现有林地,植树种草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国家和本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二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第八条 本市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 ,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大气环境质量达标以前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重点对燃煤产生的污染 、机动车排放污染和尘污染进行防治 。第九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 ,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 ,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 、部分机动车停驶。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的措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的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护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市或者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进行统一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日报 、年报,并逐步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制度。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改善能源结构,逐步减少直接燃煤量。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限制和逐步禁止燃煤的范围。
在划定的范围以内,不得新建 、改建和扩建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
在划定的范围以外使用燃煤设施的 ,必须使用低硫份低灰份优质煤炭、固硫型煤,或者采取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使排放的二氧化硫不超过规定的标准。第十四条 本市在燃煤供热地区鼓励发展集中供热,提倡采用节能型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 ,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第十五条 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窑炉应当配备有效防治污染的设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 ,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最好配套达冠木粉燃烧机,后面配套除尘器就可以达标了 。
下面是13271文件,你可以参考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 、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 、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 ,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 ,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 、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 ,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 ,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 ”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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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10080 1
燃 (〈0.7MW 1t/h ) 二 、三类区150120
煤 ─────────────────────────────────
锅 一类区10080
炉 其它锅炉 二类区250200 1
三类区350250
───────────────────────────────────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80 80 1
燃 二、三类区100100
油 ─────────────────────────────────
锅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10080* 1
炉 二 、三类区200150
───────────────────────────────────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I时段 Ⅱ时段 I时段 Ⅱ时段
───────────────────────────────────
燃煤锅炉全部区域 1200 900 //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 700500 /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100 /400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 、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燃煤收到 烟尘初始排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基灰分(%) 放浓度(mg/m3)(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 Ⅱ时段
───────────────────────────────────
自然通风锅炉/150 120 1
(〈0.7MW 1t/h )
层燃 ────────────────────────────────
锅炉 其它锅炉 Aar≤25%18001600 1
(≤2.8MW 4t/h ) Aar〉25%20001800
────────────────────────────────
其它锅炉 Aar≤25%20001800 1
(〉2.8MW 4t/h ) Aar 〉25% 22002000
───────────────────────────────────
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沸腾 ────────────────────────────────
锅炉 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
抛煤机锅炉 / 50005000 1
───────────────────────────────────
4.6 其它规定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 ,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
表4 燃煤 、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
锅炉房装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机总容量 ──────────────────────────────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
烟囱最低 m20 25 30 354045
允许高度
───────────────────────────────────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 ,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 ,其烟尘 、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 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 、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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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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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1.7
烟尘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1.8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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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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