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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以下几点:1)无形;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5)可复制性。知识产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利,维护其权利不受侵害 。但知识产权也有保护的期限 ,到日期必须公开,是为了为社会谋福利,促进社会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特征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决定民事权利的区别。根据对象的自然状态 ,可以用形和体作为划分不同财产权的标准 。物权是以人类的支配物为前提,物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 债权以人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无形无体; 知识作为形式 ,既非物质亦非行为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形式这一本质 ,决定了“知识”具有如下特征:1. 知识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知识描述人类的认识 ,认识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备可感知的形式特征 。比如,以精神为依托的“胸中之竹 ” ,无法为他人感知。知识又是具象的,它必须找到得以“栖身”的质料才能成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转化为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者的独立的客观存在 。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 ”。2. 知识作为形式 ,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其后,无论是形之于物质材料 ,还是被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 。靠了这种品格,知识可以不断地积淀、传承。形式和物不同。物 ,不能永存 。比如,一件造型优雅 、色彩和谐、精美绝伦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 、色彩的统一体 ,尽管人们精心呵护它,其寿命总是有限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质料与形式的统一则是相对的 ,有条件的 。这种统—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复存在。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如影随形,物灭权消。因此 ,法律不必为物权设定时间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寿命决定。作为“形式”的知识,其存在和再现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质料 ,它有无限的选择余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显或存储的质料,就不会灭失 。知识靠表现和传递而存在 ,并维系其寿命。除非是知识的现实形态全部灭绝和存储于大脑中数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忆,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否则 ,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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